桂财教〔2014〕13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14-08-14 点击数: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财教〔2014〕130号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制,优化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加强资金发放和监管,规范资助管理行为。根据近年来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变动情况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2007年制定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教〔2007〕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8月4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区市共建高校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设区市所属公办高校所需资金由设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自治区对民族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民办高校国家助学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二)孤儿;
(三)烈士子女;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五)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军属证》、《残疾证》、《扶贫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资助的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各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
第十七条 高校要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八 国家助学金发放前,学校要认真核对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自治区确定的经费分担原则及时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要按10%的比例,高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按规定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6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
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学号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
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发放助学金银行账号
本人银行卡号:
   户 行:
         学院            专业            
家庭
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
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
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班级评议意见:
 
 
 
 
 
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备注:各校可根据本校管理需要,对申请表进行适当修改。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8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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