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材料

作者: 时间:2014-03-05 点击数: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宣传口径和广西的实际,编制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材料
二〇一一年八月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 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现就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除了领取工资的个人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答: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三、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对纳税人和税收收入的影响如何?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从全国情况看,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从广西情况看,据测算,2010年度广西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为2167361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37.91亿元。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至3500元后,广西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将会减少922203人,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广西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32.81%下降到10.83%,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15.46亿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实施后,预计2011年9月至12月广西个人所得税减收8.04亿元。
    四、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减少最明显的是哪些人群?
    答: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减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因此,按照以上标准计算,月工薪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答: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六、为什么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答: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从立法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务院需要一定时间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从技术准备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机关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约500万户扣缴义务人也要对代扣代缴软件进行调整,还要进行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定时间。
    第三,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的准备时间,需要在此期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七、哪些人能够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此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以往做法,已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据此,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除上述所得项目外,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未做调整,待以后税制改革时再通盘考虑。
    八、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九、此次修改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有何变化?
    答:此次修改税法, 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相应扩大了每档税率的级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十、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十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9月1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5000元,其应纳税款虽然于9月6日入库,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其中,对于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二)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3500) ×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 ×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十二、此次修改税法对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如何进行调整的?
    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为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通过上述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业者的发展。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比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上述措施也使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获益。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举例: 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 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十四、为什么对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分段计算方法?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十五、《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什么变化?
    答: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调高了个体工商户的减除费用标准和调增了每档税率的级距,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由原来的2.5%调减为1.5%;并规定了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十六、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时间差异较大,可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月内需要两次或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事宜,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十七、个人所得税是如何申报缴纳的?
    答:个人所得税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纳税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除了国家规定的以下5种情形外,一般都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5种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现行个人所得税11个税目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的是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十八、广西地税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答:个人所得税法的历次修订,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平稳发展的职能作用。在不断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税务部门也采取措施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广西地税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一是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的征管,如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以及这些高收入行业的征管力度。二是加强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如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三是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四是将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和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十九、为什么要推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
    答: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包括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实施个人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手段。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规范执法,保证执行政策的统一性;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制由现行的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具有以下便利的功能:一是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二是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三是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四是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五是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六是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七是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在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等方面提供更便利、更有效的纳税服务。
    二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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